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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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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


吉林大学党费收缴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吉组发〔2008〕4号)及中央组织部、吉林省委组织部和吉林省高校工委近期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标准

第三条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数基

数按目前工资结构包括每月工资收入中的下列各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部分、教护龄津贴、绩效工资对应项(含职责津贴、基础岗贴、新增岗贴a、新增岗贴b、保留等)。

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如发生补发,其补发的实发部分也要列入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属于绩效工资对应项的各项工资收入项目如发生变化,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工资收入项目相应变化。

按照有关规定,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各项:校发、单位发放的业绩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国府特贴、省府特贴、聘期内的长白山学者津贴、保密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在“其他补贴”项中)、审计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改革性补贴[如,提租补贴(地补)、交通补贴、电话补贴、采暖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社会保险类缴费项目(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等);以及独生子女费、伤残费、特殊工种或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表彰奖励完成科研或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扣税项等。

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

(二)我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作为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年终兑现年薪剩余部分列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总数(税后),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作为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属于业绩津贴部分的收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按目前工资结构包括每月工资收入中的下列各项:职资、津贴、增资、增资一、增资二、增资额、养老金一、养老金二、养老金三、工龄补贴、提高。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如发生补发,其补发的实发部分也要列入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工资收入项目如发生变化,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相应变化。

按照有关规定,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党员收入包括下列各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如,生活补贴、保留补贴、余额等);只有部分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政府特贴、省特贴等);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自雇费等);改革性补贴[如,提租补贴(地补)、电话费、交通补贴等];以及督学费、返聘费、独生子女费、教护、其他补贴项、伤残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属企业人员中的在职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标准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其中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和交纳党费比例参照上述第(一)项规定。

(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属各附属医院的党员、其他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及聘用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参照上述相关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执行,并由各院级党组织提出具体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报学校党委审批。

(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在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其交纳党费标准参照上述相关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执行。

(七)在校学生党员,统一按照每月0.20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四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院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院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和省高校工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章 党费收缴办法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对党忠诚,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主动、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如挂职锻炼、援疆援藏、驻村帮扶等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要在每月15日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每月20日以前将党费上缴给各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寒暑假期间上缴时间为:1—3月党费于3月25日前统一上缴学校党费专用账户;7—9月份党费于9月25日之前统一上缴学校党费专用账户。

各院级党组织收缴党费要由固定的专人负责,按月做好记录,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专用票据薄,逐级做好审核。党支部填写《吉林省高校党费收缴专用票据》(党支部簿),记录所属党员月工资总额(指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应交比例,计算出党员应交党费数额并足额收取,同时如实记录未交党费党员名单、补交党费党员名单、上交党费总额及时间并将党费及“收缴党费清单”(第二联)上缴至各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填写《吉林省高校党费收缴专用票据》(党委簿或党总支簿),将票据(第二联)开具给上缴党费的各党支部,作为党支部上缴党费的记帐凭证,各院级党组织按规定将收缴的党费上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各院级党组织所有收缴党费的专用票据要保证准确完整,长期留存。党费收缴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各院级党组织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各院级党组织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的工作机制。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人员、各支部委员会成员要进一步明确党费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级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党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核实,将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